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贪污项目资金8万元 岳西四村干被判刑
身为村干,不想着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却将上级拨付的项目资金私分据为己有。近日,经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储某甲、储某乙、王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四人均未提出上诉,6月23日,该判决已生效。
储某甲等四人均系岳西县莲云乡莲塘村人,案发前均为该村村干,分别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账员等职务。
四人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先后六次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取隐瞒项目资金、虚列支出、虚报工程项目等方式共同侵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道路工程款、防汛、防火经费、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等共计81048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追悔莫及,将分得的款项全部退回,并将自己合法持有的32289元以及利用贪污来的资金共同入股的通真林场猕猴桃基地的股份无偿转为该村集体所有,以其获取人民群众的谅解,希望能够继续留在自己曾工作了多年的工作岗位上。
但是人生没有彩排,每一次都是现场直播,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也许有人为四被告人感到可惜。但是殊不知“老虎”和“苍蝇”一样,是社会的蛀虫。老虎固然要打,但也绝不允许苍蝇有容身之地。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切记忽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