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退休人员,到目前一次工资也没涨,请问谁有山东省烟台市2000——2011年离退休人员涨工资文件?

如题所述

  不知你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退休?可到下列网址查找http://ld.yantai.gov.cn/content/xxgk/file.jsp
  补充回答:
  2000年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工作人员至少有两次调整提高离退休费。以下是网络上找到的山东省有关文件,烟台市是必需执行的,供参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10月19日 鲁政办发〔200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已经
  印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
  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附件: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调资标准、范围和办法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从2001年10
  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调整后的
  工作人员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2001年9月30日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档次,按照新的工
  资标准调整职务(岗位、等级)工资。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
  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
  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
  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国家确定的
  不同职务档次和标准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
  生活费。
  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I.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试用期工资,
  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待遇,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二)离退休前无职务(职称)的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仍按鲁人薪[1994]4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按相应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
  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每月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津贴占工资构成中
  40%的比例计算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五)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职并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
  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2001年9月职务变动的人员,先按原工资标准确定新任职务工资,再执行新工资
  标准。
  (七)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研究确
  定。
  三、组织实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落实中央增资政策、兑现增资工作摆到财政支出的首位,积极筹措资
  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兑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的
  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优先兑现中央出台的增资政策,凡是中央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
  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兑现地方性津贴、补贴。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工资
  管理,及时掌握增资兑现情况。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资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各市增资
  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加强领导,保证调资工作顺利进行
  提高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
  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
  充分认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善职工生活、拉动经济增长所
  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这次调资
  工作平稳进行。
  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兑现工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
  多种有效措施,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努力做好增资兑现工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调
  资工作要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完成。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把调资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抓细、
  抓实。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妥善处理,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
  请示汇报。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9-30 10:55:27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均。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己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 (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
  (一)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20元,县处级52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老工人320元。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但不涉及职务的重新认定。
  (四)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从2006年度起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拟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属驻济南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告人事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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