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替者采取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方式,影响交警部门依法办案的,应当涉嫌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交通肇事顶替者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以包庇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