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前身就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它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有效凭证。
作用: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和就业扶持政策(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等)。(1)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进城求职农民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2)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如: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待遇享受信息。(4)用人单位凭《就业创业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5)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凭《就业创业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就业失业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