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时间评委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6-18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条、第27条、第28条、第38条等规定,公开招标废标后变采购方式,需向采购办递交:  

1、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出具的变更理由。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废标证明(分包的应写明金额)。    

3、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评审记录。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已做招标文件前期论证的提供论证意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74号令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因采购计划未变,只要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结束,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也就没有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竞争性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