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起诉检察院不受理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检察机关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不符合职能管辖的案件(如自诉案件等)、不符合地域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级别管辖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

  3、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案件;即:(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可能不予受理的案件: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2)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补充侦查,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案件;

  (3)其他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适宜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公安怎么办?

  1、对于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复议,检察机关必须更换办案人进行复议;

  2、如果当事人或者公安机关不服复议决定的,有权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对于经过复议复核改变原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视为案件质量不高,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予以追究办案人及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是属于上述第二种:可能不免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然后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如果证据仍然不足的,只能撤销案件了。如果属于上述的第一种: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说明案子本身就不该立案,自然也只能是撤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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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05
这个法律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检察院不受理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检察院反映该问题。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