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计算

如题所述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点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利润=100-50-10=40万

可以列支的公益性捐赠=40*12%=4.8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法调增-调减=40+(10-4.8)=45.2万元

扩展资料:

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益性捐赠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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