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目录的格式

如题所述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一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或者播放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等内容的文书。这一概念的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该法条规定,在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除了要移送起诉书、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外,还必须移送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是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相关证据情况的重要展示,它是提起公诉所必需的一个形式要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之一。
关于证据目录的格式,它通常是单联填充式的文书。其格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证据目录”、文书的编号“检诉〔〕号”,以及案由和被告人的姓名。接下来是正文部分,证据目录以填充式表格的形式呈现,包括证据的序号、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备注等内容。最后是尾部,需要在证据目录表格的右下方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在制作和使用证据目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由于证据目录是填充式的,因此如果未填满的部分需要用笔划掉,以示证据目录以填写的部分为准。其次,证据目录的文号应当与同案起诉书的文号保持一致。此外,证据目录中无需再列明证人证言,因为证人名单已经表明了该证人的证言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最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列入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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