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内容

如题所述

第一条: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涵盖范围包括纪念建筑、古建筑(包括近代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以及石窟寺壁画、雕像、古碑石刻等历史遗迹。


第三条,对这些古建筑的修缮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保持建筑物最初的形态或历次重修、重建的状态。修缮时需根据建筑物的风格、材料、手法以及历史文献或碑刻记载,确定现存建筑年代,判断历史遗构,以现存法式特征和构造特点为依据进行修复或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根据现存的历代遗迹,复原到特定历史时期的状态,包括风格、构造、材质等。


第四条,纪念建筑、古建筑和石窟寺的修缮工程分类如下:



    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对日常维护和保护进行有序管理;
    抢险加固工程,针对突发状况进行紧急修复和加强;
    重点修缮,针对重要部位进行深入的修复工作;
    局部复原工程,复原部分历史风貌或功能;
    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旨在建设与原建筑相协调的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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