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涵盖范围包括纪念建筑、古建筑(包括近代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以及石窟寺壁画、雕像、古碑石刻等历史遗迹。
第三条,对这些古建筑的修缮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保持建筑物最初的形态或历次重修、重建的状态。修缮时需根据建筑物的风格、材料、手法以及历史文献或碑刻记载,确定现存建筑年代,判断历史遗构,以现存法式特征和构造特点为依据进行修复或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根据现存的历代遗迹,复原到特定历史时期的状态,包括风格、构造、材质等。
第四条,纪念建筑、古建筑和石窟寺的修缮工程分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