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异同点

如题所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而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不是正式渊源;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衡平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倾向于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完全揭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在旧中国时代,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在新中国时代,我国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
苏联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但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在不断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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