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详细规定,当个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如果在进行此类活动时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接受帮助的一方,即被帮工人,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这种帮工行为,他们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帮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即使被帮工人没有直接责任,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让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请求,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赔偿。


总的来说,帮工关系中的责任分配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是否明确拒绝帮工,以确保损害赔偿的公平和合理。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处理相关人身损害案件至关重要。
扩展资料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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