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及流程

如题所述

条件:
1、按照规定缴存天津住房公积金
2、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3、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
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一、天津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申请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卡
(3)配偶身份证,配偶公积金龙卡、夫妻关系证明(申请提取配偶公积金)
2、租房申请资料
(1)经济租赁房
a、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
b、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
(2)政府招租补贴
a、房屋租赁合同
b、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c、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3)市场租房
a、《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c、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
d、《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以及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e、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享受住房补贴需提供)
二、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三、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封存满两年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1、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提取条件及金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
每月租金超过1200元的,职工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申请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二、提取方式
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按照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提取的,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租赁期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每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按季度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季度划转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在同一次申请提取期限内的其他季度划转。
三、其他规定
本人或配偶有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按照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就其中一套住房按照本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要件及按新老政策提取的衔接等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31日废止。本市租房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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