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检查期限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

法律依据: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针对各镇(街道)、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轻微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干部。
第五条 约谈组织实施及分工:
(一)对需要进行约谈的,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及涉及问题的性质、情节确定主谈人员。凡属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的,由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或常委、副局长主谈;凡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由区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谈。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二)区纪委党风廉政室、信访室、第一至第三纪工委、干部室等职能室为约谈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约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约谈方式:
(一)定期约谈。区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每年一次定期约谈各镇(街道)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约谈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二)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三)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四)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的程序:
(一)开展定期约谈的,根据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的要求,由党风廉政室按程序报请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其它形式约谈的,由建议约谈的职能室提出,填写《约谈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区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约谈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党风廉政室;
(三)《约谈审批表》批准后,由负责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二),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四)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五)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陪同主谈领导参加谈话,并作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场所进行。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包括的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县级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填写约谈记录表(附件三),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两份,分别由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和党风廉政室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组织约谈的职能室。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如所涉问题不能说清楚,需要予以初核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所涉问题解释清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应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约谈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好谈话准备、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属回避范围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机关规定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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