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如题所述

股东借款给公司的规定

法律分析:如果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以下几方面:

(一)否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借款形式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如果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借款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构成抽逃资金。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则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在行政责任上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否违规?

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属于违规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权等投资。

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可以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借款。

这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也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不是股权投资。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权等投资的原因:

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之后,银监会在虎年伊始又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

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

至此,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已经形成,“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落实,将成为今年银监会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贷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

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流贷办法》规定,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是《个贷办法》的突出亮点。

据介绍,《个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个贷办法》规定,当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时,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此外,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也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贷款被挪用是银行业存在的老问题,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发布,就是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

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杜绝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请问各位老师,股东向企业借款,这个借款的管理办法如何写,写些什么内容呢?

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因此,管理办法的约定内容需包括:

一、借款金额限制,不能超过其出资额;

二、还款时间限制,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视同为股东分红,计征个税。

公司法关于股东借款的规定

公司向股东借款,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资金需求或经营需要,向其内部股东个人借款的行为。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对借款事宜进行表决,借款涉及到对公司产生债务的行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并形成同意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决议后,方可向股东个人进行借款,如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不得向股东个人借款,则借款行为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所以,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股东贷款代偿企业货款怎么处理

股东贷款代企业货款通常的处理方式如下:

1.股东将其个人资产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获得借款用于代偿企业货款。

2.企业需要将股东代偿的款项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以避免发生财务不透明的情况。

3.企业需要将股东代偿的款项及时还给股东,避免发生股东与企业间出现借贷关系的情况。

4.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记录和申报,确保企业的财务透明和合规。

总之,股东贷款代偿企业货款属于协商解决的一种方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返还。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股东个人借贷行为没有规定。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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