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的条件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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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16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

以厦门市为例,根据厦门市民政局网站资料,http://www.xmmzj.gov.cn/wsbs/cjwt/201208/t20120828_523850.htm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② 户口簿、身份证。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8、核准范围:
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 孤儿的监护人;
② 社会福利机构;
③ 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无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
② 收养人1寸各一张;
③ 被收养人1寸二张。
10、核准时限:
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
11、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
① 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
② 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
③ 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
④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
12、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第2个回答  2016-11-08
  

  具备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需要办理的收养手续: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六条规定,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规定,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收养登记费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户口收费则仅手工本费用。

  综上所述,只要领养人符合相关规定,然后到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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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12-02
  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自己孩子的夫妻
  如果达到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收养孩子的
  根据我国收养法需要的手续有: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 30 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 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此外,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其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孩子是件严肃的事情,要考虑到日后孩子到这个家庭后是否能做到像亲生一样的对待,孩子本身被遗弃已经很可怜了,收养了就一定要照顾到长大成人,还望慎重!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