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否有规定,理赔时要求提供发票原件

如题所述

保险公司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黄某罚款3万元。
谈到作出上述处罚依据时,重庆保监局解释:一是依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于医疗发票原件损坏,被保险人按保险公司要求从医院取得相关证明,说明被保险人已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二是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从未向相关医疗机构、白某和伤者作过任何形式调查核实。在无任何合法、合理依据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已符合赔偿条件的赔案未予及时、足额赔付。

三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的赔付金额,协商结果是以其在协商赔付中的优势地位,迫使被保险人接受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

车主遇类似情况可投诉

重庆保监局提醒,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是证明事故真实性和确定理赔金额的依据,是办理保险索赔的重要凭证,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管,避免因发票遗失给理赔造成麻烦。

同时,重庆保监局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保险消费者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类似上述案件的惜赔行为,消费者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惜赔拒赔招数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部分车主遇到的保险公司惜赔、拒赔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款

一家保险公司无视被保险人合理请求,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终被罚款5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借故推诿惜赔和拖赔

曾有两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出现无理扣减被保险人合理费用、借故推诿企图不支付全部赔款等行为。最终,分别被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相关规定。

不断要求补充索赔资料

一起看似简单的车险索赔,车主被迫一再提交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先告知赔款3000元以下提供普通发票,后要求提供投保车修理发票等。等待一年多后,车主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后,保险公司被罚款10万元。

保险公司故意拖赔和无理拒赔违反《保险法》规定,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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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19
根据各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来看,一般不需要发票原件,因为很多保险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未必会有发票,但一般都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原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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