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辞退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变相辞退认定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变相辞退认定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变相辞退的含义
我国劳动法规范中并没有变相辞退这一概念,本文所称变相辞退指的是用人单位并未向员工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书面辞退通知,而是利用其具有管理性的优势地位对员工施加不利影响,使员工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获取正常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往往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同。
三、公司变相辞退的惯常做法
公司变相辞退员工的惯常做法主要是利用其管理权限对员工作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比如当公司与员工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时,公司往往会关闭员工考勤权限、办公系统、工作邮箱、移出微信工作群、停缴社保、公积金,撤走工作设备如电脑和工位等,部分公司以公司经营计划调整为由向员工发出停岗停工的邮件并只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正常工资的80%。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也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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