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44条空置房物业费

如题所述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物业费自房屋交付后由业主承担,因此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省、市对空置房物业费均没有相关减免政策。鉴于物业服务合同为民事合同,建议该网友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减免或者优惠事宜。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问题有了新的明确。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全面、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同时,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公开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在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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