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扩展资料: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 《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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