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当得利案举例说明

什么叫不当得利案举例说明

法律分析:
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衍生问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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