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核定征收税率暂定如下,
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