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偷井盖的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但是偷井盖并不能够以简单的盗窃罪来衡量,它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后果,形成新的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得处罚。对于这种定罪的标准并不会以是否构成严重后果来量罪。就像犯罪嫌疑人定刑不以他偷井盖是否构成严重后果来定罪。
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幸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为他偷走井盖后,张先生在路上行走时,突然左脚踩进洞坑里,当时张先生赶紧用左手撑地,胳膊感觉特别疼痛,整个人摔倒在地下。过了几分钟后,张先生起身查看,发现自己跌倒了没有井盖的下水道里。张先生立刻联系物业和报警,后警察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在事发的前一天偷井盖而换钱买烟。嫌疑人郭某在这里比较庆幸,张先生没有出现太严重后果,如果换成小孩或老人就不好说了。
法院认为郭某明知井盖所处位置是交通要道,这里不但来往人多,并且附近还有幼儿园,在这里偷井盖,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他还是任由危险发生。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有关盗窃井盖的立案标准,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来定罪。最后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来执行。
郭某他一定不会想到自己因为偷一个井盖受到法律处罚,只能说他是法盲。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就属于犯罪,但是量刑的标准是以后果来确定。如果后果严重,量刑会以十年为起点,可以达到死刑或者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