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责任的评价是

如题所述

公共责任来自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者间的关系。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中,认为人类社会经历着的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之间正发生着两个反向的趋势。一方面,这三个领域之间的分化日益明晰,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及规则;另一方面,这三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却日益模糊、联系在不断加强。在不同的国家,因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这两个反向的趋势有不同的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大多表现为三个领域之间的分化趋势,如市场领域正从国家领域中分化且成熟起来。在发达国家则表现为界限模糊的趋势,如“企业化”政府、三个领域出现共享的组织资源等。就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来说,一般认为经过了这样三次分离,即公民社会和野蛮社会的分离、公民社会和市场领域的分离、公民社会与国家领域的分离。人类共同体的自我管理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这三个领域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国家领域的自我管理是依靠政府主体来实现的,政府管理的主体资格源自契约社会的公共权力赋予。市场领域的自我管理是通过企业主体来实现的,管理依赖企业制度的健全和利润原动力。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通过社团主体来实现的,管理依赖合作的社会机制和认同的社团价值。就三个领域的关系而言),国家领域是公共权力的享有者,处于三角稳定关系的顶端。政府的运转必须依靠市场领域提供财源,获得公民社会让渡的公共权力。市场领域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实现人类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生产资料和资本等诸要素的结合。企业的发展和防止“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民社会则为此提供社会化的劳动者及舆论批评。公民社会则需要市场提供交换场所和交换机制,需要国家这个主权者提供公共安全及财产保护等。三个领域共有一个公共环境,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专制的社会制度下,公共权力没有发生分离,被集中于君主等唯一的权力享有者。民主的社会制度下,或“三权分立”的制衡,或“议行合一”的集中,政府的权力被明确的同时,也受到了限制。政府因处于“国家(主权者)—政府—公民”的环节中,就负有上承国家的政治使命,下应公民的管理职能。现代社会中,随着“公共权力的回归”,公共管理成了政府实现政治使命和完成行政职能的制度选择,它使国家(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社会(公民与社团)三者之间既能相互独立又能实现良性互动。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国家(政府)因其独特的公共权力获得应负有对公共环境、市场(企业)和公民社会(公民与社团)的公共责任,而市场(企业)和公民社会(公民与社团)应负有对国家(政府)的忠诚或遵守及对公共环境的一般责任义务。

  责任,即职责、任务。“责”有索取、负责、责罚之意,“任”有任务、担负、任职之意。只要是社会主体,就应负有一般意义上的责任。如就环境保护而言,政府负有提供有效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产品的责任,企业应根据环境质量认证体系进行“绿色生产”,社团则应倡导可持续的生态价值观,公民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要有“从我做起”的思想意识等。在上述责任划分中,只有政府及公共部门所负的责任属于公共责任,因为它们才享有公共权力并在公共权力的支持下通过规制等手段来调整各种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政府及公共部门负责提供公共政策和公共产品,是公共责任的主体。

  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公共组织在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其实施公共管理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所负有的责任。这种公共组织如果是政府,那么在政治体系中,对公共利益的负责表现为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如果是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则表现为对组织章程所规定领域的公共利益负责。

  狭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公共组织在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其实施公共管理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伦理选择和道德责任上必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尺,所以负有狭义的公共责任必以负有广义的公共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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