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租了3室一厅的房子(4楼,共4层),前几天凌晨2点卫生间内水管冻断,房间里全是积水,3楼也造成了损失,房东赔偿3楼1000元。 我们3点醒来后一直在排水,导致1人重感冒,治疗费300,其他损失不算。现在房东要求我们分担1000的赔偿费,
不是人为造成的的,房东认为我们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关掉总阀,合同中没有提及。
为房东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租赁合同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租赁过程中,因房屋本身问题,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水管漏水,应当由房东负责修理,相关费用由房东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6条、第221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房屋及屋内附属设施设备有保证适租的义务及维修的义务,而承租人对于使用房屋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不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就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致损行为,承租人是否需要赔偿,有两点考虑:
第一,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承租人原因所致;
第二,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正常耗损,即是否是按照性质和用途正常使用而发生的。
扩展资料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应对租赁物妥善管理、使用,同时应尽检修义务,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损害。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划分清楚责任之后可以协调赔偿,如果过错无人承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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