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3月入职一日资企业,2010年7月辞职.但在最后的时候工厂一日本管理人员挽留我又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但是离职申请单已经在提交时通过所有管理者签名确认了,包括总经理.本来我再留下来是要求保留原入职日期的,但上面的日本人不同意,最后保留原有工资不变,重新入职,并签有一个月试用期的三年合同.我离职后休息了一个星期7天就再次入职上班了.
后来无意中在一张报纸上看到,离职不满一个月还是二十天的,再次入职原来公司的,劳动法好象是说应该按照原来的入职日期计算,即06年3月起计算.因为我们工厂今年就又搬厂到内地去,我是不可能跟去的.到时候工厂解除合同时肯定是按我新入职的算赔偿金.
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朋友给我支支招,我这样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算才是对的.
万分感谢!
谢谢楼上的解答.请问二楼的,我就是因为了解应该是按原入职日期算的,但不知道哪个法律哪一条有这样的规定,我拿不出法律条框来公司是不认帐的,所以要确认到底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的哪一条哪一点有这样的规定,到时我才有说服力呀!!!!!!!!!
麻烦各位再帮忙解答一下了,万分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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