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跪求】私营的车辆检测站,是否取消二级维护检测费?

自2011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9号精神。关于其中第四大点,如下
“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由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现多数已属私营的企业了。自负盈亏。
所以想知道 这个文件的精神 是否会对私营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生效

请懂得这方面的人来解答一下 谢谢
2楼 139兄弟你说的靠谱 国家好不容易分离开来成为企业
但是 这个文件所提到的关于交通运输部门那两点收费项目
如今已经私营的检测站到底是否取消那两项收费?

人家是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是取消企业收费的。国家好不容易才把综检线分离出来,变成企业,不会这么快就把企业饿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2-22
在我们江苏连云港这边交通局运管处是只参与监督和管理,但他们是不参与盈利收入的,检测的收入由本地的检测站收取自负盈亏。公安的年审现也下放到企业,但公安背地里还是拿五五分成的,国家就是要你不要拿这五的分成,但他们的福利怎么发。
第2个回答  2011-02-22
简单一点国家就是要求政企分开,你拿国家的钱就不能搞盈利性收入,这就是小金库
第3个回答  2011-02-19
肯定生效,直接就是取缔私营方式,规范检测市场,有政府统一监管。
第4个回答  2011-02-23
  二○一一年元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其中取消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两项。
  我对财综[2011]9号文件取消车辆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理解:
  财综[2011]9号取消的是涉及相关企业(运输经营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不是取消国家对营运车辆监管的实施项目。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属国务院法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和交运部规章《客规》、《货规》、《危规》细化明确的营运车辆监管规定事项,即使要取消,也不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权。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早在2002年已经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中明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根据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精神,交通部于2002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87号)》,文件要求: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行为,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隶属关系,凡系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兴办的并属非企业性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一律要转为企业,并且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参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经营活动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要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收费行为,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耍一律取消并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会同省级物价部门按具体检测项目分项重新核定检测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在2003年《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中明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对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借检测之名乱收费。”。

  原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兴办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多已与交通运输部门脱钩,改事业单位为经营服务类企业性质,近年来新创办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属社会投资,经营性质为企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所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国家指导性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财综[2011]9号文件已经印发,不排除在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以下所列,应当纠正:
  1、目前仍有交通局或运管机构隶属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尽快改制为经营性质的企业,执行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经营服务性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2、目前仍有运管机构直接收取车辆二级维护费(包括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费)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用后再转维修检测企业的,应当取消直接收费;
  3、若运管机构在汽车维修管理和营运车辆管理中,除要求车辆在综检站付费取得检测报告单外,对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还另行收取费用的,应是此次文件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
  4、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经营收费中,未使用向税务部门申领的发票,而是使用财政部门的非税收费票据的,属违法违规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是此次文件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
  以上之外,另有感悟认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由于一些部门机构的管理经费长期来源于按照“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向经营者收费,在“费改税”经费改由财政专款拨付后,仍有一种不正常的“管理”思路,凡具体业务总想收费搞管理,认为不直接收费就没有管理力度,利益驱动也将是否能获取收益作为实施具体业务工作的动力,在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中,据说存在从汽车维修、汽车检测企业相关收费中提成的做法,这已经不是落实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直接就是经济上索贿性质的腐败违法问题,应当及时醒悟杜绝。

参考资料:http://sxlj1952813.blog.163.com/blog/static/77695128201111621131976/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