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区卫生局签发的《食品、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后,应申请登记,并由行政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将相关资料交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并给予“受理”、“补充正确申请”或“不受理”的答复。
3、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
4、受理申请后,聘请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卫生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5、经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卫生局审查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
扩展资料:
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或者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写明规模、房间面积、用途、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位置等,可用手绘或者电脑绘制);
4、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应当标明方向、街道名称和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
5、卫生系统副本一份;
6、法人或者负责人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书;
7、《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要求填写见示范文本)一份;
8、申请人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或工商营业执照一份(或副本);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