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股东无论大小均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般按股东股权大小投票决定,因此,如果大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当然的其董事会成员比例就大,比如三个董事成员,可能两个甚至三个都会是大股东选举出来的人。如果实现累积投票制,小股东才有机会选出一个董事进入董事会。
公司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司人格独立,即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能混同,公司的事务必须依程序开会决定,股东会、董事会都是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因此,虽然在会议中大股东的发言投票具有决定权,但必须明确大股东不能不经会议决定直接指挥公司事务。
在大股东占据控股地位的公司,小股东的决策权确实很微小,小股东的权益,包括分红权、监督权、知情权仍应受保障,仍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保障,具体规定见《公司法》第150至15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条件在可看下未生效尚在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四)。司解(四)虽未生效,但对法院的指导作用已经明显, 一般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都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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