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事去年12月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就签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内容全是维护公司利益的,没有一条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合同到期后未与我们签订正式合同及购买保险,而且合同约定每月15号发上月工资,但是从来没有按时发过,加班也没有加班工资,约定早上9点上班晚上5点半下班,但是我很少按时下班过经常加班到晚上8点才下班,却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及补助。于是今年3月我和同事就一起辞职了,辞职的时候老板还不发工资,说试用期合同过后没签合同试用期合同就继续有效,还说3月15日前发齐我们的工资,但是却一直没法,通过劳动监察,只给我们发了一半工资,但是超过了重庆的低保,所以监察科无权再介入了,所以我想请问,这样的话我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有效吗,我们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申请仲裁能否获胜?
附,我们是建筑行业,2月是春节,公司从1月28日开始到2月14为节假日,但是没有出任何纸质文件,现在老板不认账,说是我们自己不上班,放假的,说我们不是全勤,请问怎么办
但是请问,过年我们放了半个月,现在他只承认法定7天的假期,而且,计算工资他也是按照试用期工资算的,请问他计算工资是否应该按照正式工资算,我们有上班的考勤表加盖了公章的,请问证据足够不,合同应该是维护双方利益的,像他这种只对公司有利的合同有效不,而且,现在合同还被他自己弄丢了,我是否可以说未签订过任何试用合同,试用合同过了试用期也未签正式合同,试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但是老板伪造2月工资,不按以前的工资标准造,并且不承认过年放假了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