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职职员从事兼职劳动采取了“不提倡、不干预的态度”,即不鼓励全职职员进行兼职,但也并不禁止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除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治理职员受《公司法》约束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外,其他人都可以兼职,当然也要结合适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该条可以看出,是否答应劳动者兼职,《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若员工兼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予过问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你想兼职,最好能取得现在所在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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