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在房屋租赁和买卖中应该尽到哪些责任,最好是法定的标准答案,租赁和买卖分开说哈,

也就是租赁时该尽什么责任,买卖时又该尽什么责任,我刚刚在小县城开了个中介,我主要是想列一个清单,租赁时我该尽哪些责任,我带上清单一条一条的做到,然后让租房的和房东在清单上签字,表示我已经尽到中介该尽的责任,免得以后他们有什么纠纷找我麻烦。哪位朋友知道的话请详详细细的告诉我哈,谢谢哦。

  在房产交易中,中介公司主要责任有: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11
你先看一下合同法吧,你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有专门规定。其实我手边有不少北京大型中介的服务合同范本,有机会让大家参考参考。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参考资料:《安全购买二手房》,气象出版社

第2个回答  2011-04-30
希望楼主记住,中介只是起到促成买卖双方成交的作用,在成交完成后就完成义务了。
如果楼主对这一行还不够熟悉,建议到一些比较大的中介实习一下,毕竟开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望采纳,祝楼主事业一帆风顺!
第3个回答  2011-04-26
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个回答  2011-04-27
房屋租赁中介合同

《房屋租赁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租赁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者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四、方括号“ 【 】 ”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含多选),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添加注明。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本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合同编号号码应当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 (县、市、区) 中介 年租第 号

存量房屋租赁中介合同

出租方(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
承租方(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
中介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案证号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经纪人资格证号 ,E-mail: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房屋基本状况
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 ,权证号: ,房屋地址: ,权证记载用途为: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装修及设施状况:

乙方入住前水、电、煤气情况

其他情况:

租赁期限
第一条 租赁期限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对房屋交付、退出以及续租等日期、时限约定如下:

费用及支付
第二条 定金: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 元给【甲方/丙方】,此定金在第一次支付租金时可抵充。
第三条 租金:该房屋每 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租金按每 个月支付一次,其中第一次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次起每次租金提前 天支付给【甲方/丙方】,上述租金在 年内不变。
在租赁期内如有租金【递增/递减】情况,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四条 押金:乙方向【甲方/丙方】交纳押金计人民币 元,在租赁期满后 日内于双方结算完毕后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对押金的抵充情形约定如下:

第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费:丙方收取人民币 元,由【甲/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第六条 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由甲方承担,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由当地房管部门收取。
第七条 其它费用: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租赁房屋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租赁房屋用途【居住/办公/商业/工厂/仓储/ 】。
第九条 租赁房屋养护和检修的承担方式、费用标准以及时限约定如下:

第十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承担方式、维修时限、维修费用等事宜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经房主授权的丙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约定如下:

甲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对出租房屋具有合法出租权,否则乙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 如需出卖或抵押该房屋的,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首先由房屋共有权人优先购买,其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甲方发现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应配备乙方正常生活或工作所需的用水、用电等设施。
乙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经实地查看,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终止,乙方应将房屋交还【甲方/丙方】验收确认,原租赁房屋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乙方不准擅自转租、转借、改建所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丙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丙方应了解出租房屋权属状况,核对其房屋权属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同时将甲方出租房屋的权属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丙方应当要求【甲方/乙方】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备查,并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丙方根据本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当事人之间是否履约,不影响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签约后,签约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可追偿经济损失:
如丙方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受到损失的,本合同利益损失方有权按【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约定中介服务收费额的 %赔偿合同利益损失方】赔偿。
如甲方违约的,甲方应该支付乙方 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违约的,乙方除向甲方按照租赁使用日期支付租金外,同时向甲方支付 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甲方/经房主授权的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给房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a.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b.
c.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征得【甲方/经房主授权的丙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应当【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拆迁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费用应按实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签约各方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予协助;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1份/乙方1份/丙方2份(其中1份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注: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名):
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