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干混砂浆)能否按简易办法6%征收增值税

如题所述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缴税,也可按照一般纳税人的17%的税率申报缴税。其选择为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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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9
可以追问

请问相关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

追答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2000年02月25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第037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追问

关键是如何把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界定为商品混凝土,必须找到相关政策依据

追答

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一项重要变革,也是推动建筑产品生产工业化的有效手段,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打造绿色人居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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