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能证明对方违约,一份是对方自己交给法庭的协议,一份是物业公司出具的《退租单》,在这两份证据上都有对方承诺的交房日期,而且在庭审中对方,对这两份证据都未提出质疑,但法庭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这两份证据的存在,用“诉称”掩盖这两份证据,表示我只是说有约定交房日期,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有约定交房日期,这属于什么性质??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