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看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可以收房吗?

如题所述

不一样,目前北京市采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都难以实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时通过“综合验收”,因此直接导致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甚至为此诉诸公堂。在广东已经立法,开发项目不经过综合验收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北京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综合验收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实际操作起来有一些具体问题。以前的综合验收都是由建设部门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经常出现竣工交付与综合验收完毕有很大时间差。2000年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后,建设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所以房屋竣工后,购房人要求通过综合验收后再收房,就是希望对除了房屋本身外,也要求对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通过验收.这里与有的开发商之间会产生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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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24
**业主看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以收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交房条件为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那么卖方未取得该证明则不能视为满足交房条件。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交房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则不视为交房时一定要达到该条件,应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来确定交房标准。然而,即使业主看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也需要查看房屋条件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业主也应该拒绝收房。在收房时,最好和开发商共同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是否与购房合同相符、房屋结构是否和原图一致、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约定一样,以及水电气等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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