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 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 。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 法规 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 3、服务方式 。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 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 。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采用的必要性。 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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