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潜人社字[2010]21号文是什么内容

如题所述

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94号令)和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潜政【2008】6号)文件规定,并请示县政府同意,联合下发了潜人社【2010】21号文件,对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94号令)、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和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潜政[2008]6号)等文件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在我县境内实施的建筑、交通、公路、水利等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保障金。
(二)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足额存储工资保障金,凭工资保障金缴款收据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开具工资保障金缴款证明。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启动工资保障金支付程序。工资保障金支付后,企业在15日内补缴工资保障金。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要在工程驻地进行工资支付结清情况公示,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工程审批部门。公示期满15日,工资支付无拖欠、无投诉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方可办理工资保障金退款手续。
(五)施工企业支取保障金,要出具书面申请,出示缴款证明,并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向施工企业退还保障金。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工程招投标考核内容。施工企业投标报名时必须出具本地或当地人社局开具的无拖欠工资情况证明,否则,取消施工企业报名资格。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推进诚信制度建设
(一)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得评优评先。
(二)施工企业由于监管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将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限制其投标资格。负责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于监管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
(三)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应对其实施重点监察。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潜 山 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潜 山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潜 山 县 水 利 局 潜 山 县 监 察 局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报:县政府办公室,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标采购
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输局、水利局、监察局
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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