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你与学校哪些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求大佬解释一下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学生到学校的义务,一个是上课,完成考试;一个是服从管理,完成学业。
从前一个上课的角度考虑, 学生与同学、与老师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这里面主要会产生民法物权编和人格权编涉及的内容;
而从后面一个的角度来说,学生遵守教务处、学办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最后毕业,这里面产生了学校领导和老师的行政管理职能,是由国家、政府赋予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权力,于是这里就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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