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的会收到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有关部门缴纳相应的罚款,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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