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涵盖十五个主要方面:
1. 生产组织超出矿井能力、强度或定员。
2. 瓦斯浓度超过限制仍进行作业。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必要的防突出措施。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5. 通风系统不完整或不稳定。
6. 存在严重水害隐患,未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7. 越界超层开采。
8. 存在冲击地压风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9. 自然发火问题严重,未实施有效控制措施。
10. 使用已被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与工艺。
11. 煤矿未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
12. 新建或改扩建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即开始生产,或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范围。
13. 煤矿整体承包后,未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即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
15. 其他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八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与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基础煤建材等,推进煤炭深加工和精加工。国家支持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全面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条 - 我国各级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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