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亡者是企业员工,其配偶或子女可获得5000元的丧葬费和16000元的抚恤金。
2. 对于因病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其配偶或子女可领取5000元丧葬费,抚恤金相当于死者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
3.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因公死亡,其家属可获得5000元丧葬费和抚恤金,抚恤金相当于死者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4. 死者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若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其配偶或子女可以全额领取;单位缴纳的部分则自动转入统筹基金。
5. 死者之前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和,其配偶或子女都可以全额领取。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下:烈士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耐伏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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