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在以前办理结婚手续后女方户口会办理注销然后转移到男方户口上,有时因为过早注销导致登记到男方户口上出现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再出现。
具体办理手续请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二、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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