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如题所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它体现了证券市场特性和上市公司特性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相互影响。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都将信息披露视为至关重要的法规内容。这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和美国。


在英国,1720年的“南海泡沫事件”导致了“诈欺防止法案”的出台,旨在防止类似欺诈行为。随后,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这标志着强制信息披露原则的确立。


而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程度更为显著。起始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这一法律标志着对证券市场管理的初步尝试。然而,真正推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的是1929年华尔街股市危机后的一系列立法。非法投机、欺诈和操纵行为促使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诞生。1933年的《证券法》首次确立了财务公开制度,被视为全球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之一,对全球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扩展资料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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