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有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有《离婚证》。但当时婚姻登记机关只收了一份离婚协议的复印件,并未在双方手持的一份上加盖任何印章。请问持这样的《离婚协议书》,可以依据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吗?补充一下:原房产是男女双方于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证是共有证。《离婚协议》上写明由男方补偿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然后房产归男方。但现在据说因为这个《离婚协议》没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盖章,因此房产登记中心不接受的。晕死了。因为我先前去银行贷款做预申请时,银行就不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