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如题所述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分析该司法解释可见,对于夫妻合意举债以及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鲜有争议,对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歧也不大,争议较大的是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但书部分。因为司法解释并未界定何为日常生活,司法实践亦难以确定严格的判断标准。即使债务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如何认定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一、夫妻之间具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代理权。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既有人格的独立性,又存在着家庭共益的特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已在现代婚姻关系案件处理中被广泛承认,即夫或妻互为各自代理人,夫妻可以代表另一方对家庭财产或其他日常生活事务进行处理。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就肯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对对方的代理权,既可以行使积极的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也可以行使消极的为家庭日常生活目的向外借款的权利。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或虚构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贷行为首先应当是合法的,其次数额应当合理,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案例所示,如果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运转,数额相对合理且确实投入公司运营,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负,债权人亦能够对以上事实举证,则需进一步审查公司经营收入的支配情况和用途,而不能简单认定该笔借款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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