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FOR LITERATURE POPULAR RESEARCH,编写为:CSLP.
第二条本团的性质:是由从事通俗文艺创作和研究的文学家、艺术家、评论家、编辑家和有关专家、学者和省、市通俗文艺研究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为中国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通俗文艺,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古今通俗小说的创作与研究;
(二)纪实文学、传记文学、法制文学的创作与研究;
(三)诗词、歌谣、故事的创作及神话的整理研究;
(四)通俗文学和艺术的理论和历史研究以及书刊编辑、出版;
(五)电影、电视剧的制作与发行;
(六)戏剧、曲艺的创作表演与研究;
(七)音乐、美术的创作与研究;
(八)摄影、书法、篆刻的创研;
(九)民间艺术的创作、研究及表演;
(十)按国家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通俗文学和艺术的创作和研究,有一定成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会员二名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在本团体编辑出版之书刊上表发作品之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添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紧急和重大事务。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主任、组联部主任等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有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1998年12月23日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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