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合同书上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内容的第三项有写,当“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元整”这是,但是一张小纸条贴上去的.在这个地方有公司的章(我们是2006年中专毕业生,学校是通过团兴公司找工作,最后在联通公司上班.我们签的合同是跟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签的,并不是联通的公司)我签的是一年的合同,不到一年时我解除的劳动合同想问的是1、像这样的合同如果我不交违约金可以吗?2、我们签合同时有三险因是河北农村的户口第个月扣的保险钱我是否可以拿回。3、如果团兴公司必须让我交违约,我如果不交的话,之前扣了保险我是不是就拿来不回来了。4、如果我在另一家公司找到工作也是要上三险那我应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