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2011年元月5号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首付款已经支付给卖家各种过户费用已经缴纳。房产证

我在 2011年元月5号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首付款已经支付给卖家各种过户费用已经缴纳。房产证变成我的名字了,现在还缺余款贷款银行按揭做不下来,不是我个人的原因是 现在银行二手房贷款很紧张,银行暂停受理,现在卖家很急要余款并和我说在做不下来贷款房子就不卖了!但是当时签的 房屋买卖合同上面违约没 涉及到 贷款时间问题。如果卖方不卖房子了,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么,是不是要赔偿我的 各种损失?付当时签的合同。请懂的专业人士人来回答!!!

对于很多已经签约或已付定金,银行贷款尚未获得审核批准的购房者而言,目前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我的购房贷款受新政策贷款规定影响导致不能贷到原先预计的贷款额或者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根据我们近期接触的客户,大部分的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了“买方申请银行贷款*万元在*月*日支付第二期房款,如届时贷款额度不够,应自行筹措资金补齐房款,否则按已交房款(房屋总价)的*%承担违约责任”或约定:“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因自行补齐房屋全款,否则应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这些合同约定令很多购房者在新政出台后忐忑不安。
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问题的关键就是政府、银行相关房贷政策的调整,能不能适用“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势变更原则,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相关房屋买卖合同中,几乎没有将贷款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或履行的条件。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本身是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存在同意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时,应预先考虑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部分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贷款也并不是买房的唯一途径。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办理带来的风险应当考虑的方法之一,不一定非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能否同意足额贷款给买房人并非房屋交易的必要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以国家住房商业贷款政策变化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如果法院依据情势变更这一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买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话,不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
如果已有一家银行肯贷款给你,那么你可找上家协商让合同继续履行,并由该同意贷款给你的银行出具证明,说明贷款正在办理中。追问

具体合同就这一张无其他的,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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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7
你如果不付清余款是你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一切损失都是你自己负担,而且你还要赔偿人家经济损失。
按揭做不下来不是买卖合同的内容,买房合同中就1个法律关系,就是人家给你房子,你给人家钱,怎么给,怎么去弄这个钱是不管的。现在你不给人家钱当然是你违约了。不是你想淡然的不违约就不承担责任了。

贷款办不下来是你的问题,应为你不符合贷款条件,这个可不是你不付钱的理由。
你现在要做的是1、赶快借钱把钱还上。
2、把这套房子卖了再去还呢钱,你赚个差价,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08
怕什么,房子都过户到你的名字了,这房子就是你的了,让他违约就是了,打官司就是了
第3个回答  2011-04-08
你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