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若您是法官,如何处理?

3.A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经协商,C公司为A公司的这项欠款出具了为期两年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间,A公司分立为D\E两家公司,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约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得公司不良资产的D公司承担。B公司于保证期内要求C\D\E三家公司归还A公司所欠债务,E公司称其与D公司在分立时约定由D公司履行分立前的债务,拒绝还债;C公司称A公司分立为D、E公司时,未征得其同意,故其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也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若您是法官,如何处理?

我认为,应该这样认定:
A公司分立,法律不禁止,但是约定债务由分得公司不良资产的D公司承担是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DE两公司继受A公司的债权债务,对原债务负连带责任。
C公司不能免除担保责任。既然公司分立法律不禁止,也未规定必须经担保人同意,那么在担保范围和期限内,应该承担原担保协议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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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25
由DE公司来共同偿还债务。
1、A分立为DE,未通知C,C可以选择不承担担保责任。
2、DE之间的关于债务的协议仅在DE之间有效,对B无效。所以由DE共同偿还对B的债务。
第2个回答  2007-04-25
同意DYLIU和JIE的回复.
E/D共同承担债务后再基于分立协议内部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