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实施难点问题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难点问题有未成年人监护资格主体存在顺位;民法典增加物业等为责任主体。认定被监护人出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使,应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法院进行宣告。对未成年人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存在顺位,父母一方不能通过遗嘱指定他人代替其作为与在世的另一方并列的监护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物业专业服务能力、当时社会技术水平及管理成本,对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均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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