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什么工作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2号)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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